一、《规定》制定背景
为加强原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 见》(豫政〔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16〕2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自动密闭改装和公司化运营的通知》(豫建墙〔201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原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原阳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关于审批政策的规定。建设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处置核准的条件并积极申请城市垃圾处置核准。
(二)关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关于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的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关建筑垃圾清运条件。并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按照本《规定》规范清运。
(四)关于消纳。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证》。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向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五)关于收费。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 2004 ] 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8元;《原阳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原政办〔2019〕84号)执行,按照规定的标准每吨8元(不包含清运费)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六)关于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