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新政文〔2022〕50号)、《新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壳)、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三、主要目标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政府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向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如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台账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台账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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