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规范工程机械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及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发布本通告,同时废止上年度同名通告。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明确机械使用标准与管理规则,从严管控老旧、超标工程机械,推广新能源设备使用,从移动源领域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助力全县蓝天保卫战取得实效。
本通告围绕机械界定、禁用范围、管理要求、实施时间4个方面作出规定,全面规范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为。
(一)明确管控机械类型。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畴,包含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场内车辆等各类工程、场内作业机械;将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排气烟度不满足国标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划定为高排放机械,作为重点管控对象。
(二)划定全域禁用区域。全县中心城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范围内,一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细化日常管理要求。禁用区域优先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在用机械必须完成编码上牌、尾气检测合格,严禁使用未登记、定位失效设备;全县全域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类机械可豁免管控要求。
(四)明确正式施行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通告同步废止。
(一)强化宣传告知。面向施工单位、工矿企业、机械租赁方及作业人员开展政策宣传,讲明禁用范围、执行标准与合规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更换达标及新能源机械。
(二)加大巡查监管。相关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现场检查,在中心城区、工地、厂区、物流园区开展常态化巡查,严查违规使用高排放机械行为。
(三)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及时核查处置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确保管控要求落地。
淘汰、限制高污染老旧工程机械,大幅削减尾气、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补齐移动源污染治理短板,有效改善区域空气环境。
引导工程施工、工矿企业等主体更新设备,推动工程机械向新能源、低排放方向转型,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升级。
减少机械尾气、异味扰民问题,优化城区、厂区及施工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舒适度与幸福感。
解读单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机动中队 张 伟 17698226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