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进行工伤登记,在治疗过程中发 现新受伤部位,重新认定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所患疾病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而增加新部位的。
办理材料:(一)重新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应由申报人主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者在取得劳动能力鉴 定意见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的,应通过线下审核后,再由申报人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三)通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了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 因果关系的需提供与工伤相关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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