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 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 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如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3.办理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委托书;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5- 1);
(四)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过部转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 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一次性缴 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实施之前);
(五) 申请人在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
咨询电话:0373-75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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