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 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
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 遵守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 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3.办理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
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 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 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注册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 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
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 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达到统筹地区所规定比 例的证明材料;前1— 3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 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六) 申请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书面报告(正式文件);
(七)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 医疗机构首次申请
定点医药服务的,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咨询电话:0373-75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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