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 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社保经 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终止发放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 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能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
3.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 拒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5. 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6. 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7. 拒绝治疗的;
8.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 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 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
11. 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2. 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13. 死亡的。(二)符合恢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13.办理材料 : 需填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附件12- 15)、《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附件12- 10),并提供: (一)对服刑完毕要提交服刑完毕证明;
(二)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咨询电话:0373-75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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