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非定点结算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核算:
(一)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二)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 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后,继续产生了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认定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
( 三 ) 因紧急救治,救治医疗机构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 ) 医疗机构的;
(四)异地就医时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 医疗机构的;(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3.办理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核定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三)异地居住证明或协议配置机构不能配置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0373-75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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