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 证、完成重复领取待遇清算、失踪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 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服刑(拘役)期满被释放、查实举报错误等。
3.办理材料:一)其中由参保单位发起申报的,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养 老保险待遇续发申报表》 (附件8- 10),并提供离退休人员身份证;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及失踪、下落 不明超过6个月再次出现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含数据共享认证、线上自助认证、线下辅助认证)后自动推送续 发业务。申请线下辅助认证的,提供以下材料:①单位出具的情 况说明(包括目前人员状态、不能线上自助认证的原因、单位核 实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②离退休人员近期照片;③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离退休人员联系方式、现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其中境外居住的,根据《外交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 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规定,提供《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三)社会举报、审计部门审计、社保系统预警中疑似冒领养 老金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不属于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说明书恢复待遇发放;
(四)社会举报、审计部门审计、社保系统预警中疑似冒领养 老金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属于“ 一般性重复领取养 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保留本地待遇,清理其他养老保 险关系后,根据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恢复待遇;
(五)退休人员服刑(拘役)期满被释放的,提供判决书和 服刑(拘役)期满释放证明(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恢复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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