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0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文件)要求,关于已有不动产登记成果无法收回的情况,现公告如下:
以往各历史时期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证书,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换发或颁发新证书的,原权利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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