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实施以信用情况为基础的差别化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保证方式
可采用现金和保函两种方式提供投标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开具保函的保证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金融机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非减免情况
(一)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二)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保证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本保证也适用于承包商分包付款保证。其主要内容约定为:
1.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2.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180日内。
3.业主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商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当承包合同履行额不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当承包合同履行额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对超出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承包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4.因业主不履行承包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商重
新提交承包合同金额10%的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否则,承包商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承包商履约保证是指保证人向业主保证承包商按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保证。本保证适用于分包商履约保证。其主要内容约定是:
1.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保证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日内。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2.承包商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3.承包商已提供履约保证的,业主不得再要求承包商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四、减免政策
(一)除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地注册企业可按第(二)条申请减免投标保证金:
1.近三年(自应交纳保证金的项目中标之日起向前追溯)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违约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
2.信用河南及信用中国网站上无黑名单等负面信息;
3.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不良信息。
(二)申请企业按以下规则予以减免:
1.被省住建厅评为全省100强的新乡市骨干企业,免交履约保证。
2.获得新乡市先进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可按2.5%缴存;
3.本市其它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按5%缴存;
4.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免于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
(四)合同行使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动用保证金的,减免政策终止,保证金按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补齐。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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