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城执罚决字〔2021〕第05081801号
当事人:张玉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72519681120324X
住所(地址):原阳县阳阿乡张庄村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张玉梗占道经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在原阳县民生路中医院门前占道经营(卖面鱼)。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一张,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3、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或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当事人二次以上违法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支行银行,账号:10010752850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