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关键线索和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五)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2 | 对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3 | 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5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6 |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7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8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处罚 | 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1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12 |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虽然未及时纠正,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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