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原政文﹝2021﹞58号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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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
有效性: |
关于确立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新政文〔2021〕8号)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赋予各乡镇(街道)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共256项,其中,基础事项65项,为乡镇(街道)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191项,为县直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职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委托、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谁行权、谁解释”的原则,即履行审批服务执法职责又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二、乡镇(街道)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派驻在乡镇(街道)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调度,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构建“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平台。
四、县委编办要结合改革实际,对赋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对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司法局要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指导基层规范法律文书、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协调配合,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街道)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原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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