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原办文〔2022〕19号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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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3-04-06
有效性:
关于印发《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06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630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

序号

行业  领域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1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乡镇

县级部门

 

 

 

 

3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严重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乡镇

县级部门

4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县级部门

乡镇

5

自然资源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依职责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

自然资源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对乡镇上报的违法情节严重,经查实属于主观故意、谋利为主、非程序性、非政策性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做出处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告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巡查排查和宣传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向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避险卡;编制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修编地质灾害突发性应急预案;更新群测群防员信息;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小范围小规模防治工程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8

自然资源

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乡镇

县级部门

9

自然资源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发现或接到乡镇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确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资金、技术和人员,组织开展防控。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测、检疫、防治等工作;发现大面积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除治。负责本辖区关于林业病虫害的宣传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0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审批后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依法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乡镇接得住、管得好提供业务支持。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县乡协同机制,理顺条块权责关系,确保权力下放后监督责任不旁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实施林木采伐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林木采伐相关工作;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砍西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等。组织乡镇综合执法力量对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11

自然资源

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利用遥感技术检测变化图斑和实地核查反馈、抽样查验、问题整改督查及建模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变化图斑的实地核查、情况反馈、案件线索移交跟踪、问题整改等工作。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2

自然资源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跨乡(镇)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协助市级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乡镇呈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督促指导乡(镇)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原则,履行调解程序,负责立案受理、现场踏勘、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单位之间争议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同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3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4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5

生态环境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6

生态环境

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河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级部门

乡镇

17

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18

生态环境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县级部门

乡镇

19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0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1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水利工程施工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水利工程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2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3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4

生态环境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农业农村牵头负责秸秆焚烧专项整治,并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5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6

生态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住建、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部门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7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8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县级部门

乡镇

 

 

 

 

29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对乡镇上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的,上报县住建部门。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0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指导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1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城乡规划区内本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2

城乡建设

城乡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

城管、交通等部门督促设施产权单位或责任部门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未完成养护、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及时发现辖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出现的问题,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申请,配合产权单位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3

城乡建设

对因降雨量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处置

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乡镇定期对防洪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道路改造工作。

定期对辖区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和更换管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因雨量大引起的道路积水问题,及时处置疏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34

城乡建设

对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的监管

发改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收费事项的投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住建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事项进行督导整改。

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5

城乡建设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指导和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制度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程序,并对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6

城乡建设

针对未成立业主大会而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问题的处置

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投诉,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罚。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而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时,指导协助业主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7

城乡建设

老旧小区电梯等配套设施更换和维修职责划分

住建部门负责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制定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采集辖区内旧住宅区的位置、户数、建设时间以及管理现状等信息,汇总后上报至住建部门,申请纳入改造整治计划;对未列入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做好入户调查、沟通解释等工作,暂时组织小区物业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8

城乡建设

乡镇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管执法

发改委负责乡村燃气的规划建设;城管局负责全县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城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利用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乡镇辖区燃气管道及乡镇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9

城乡建设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40

市场监管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商铺出店经营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监管执法。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2

应急管理

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3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4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编制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对属地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5

应急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6

应急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7

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推广科学、适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组织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员;对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48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辖区内常规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于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保护好现场、留存证据,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河南省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9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消协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做好社会稳控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1

市场监管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2

市场监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违法广告问题线索,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3

市场监管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54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者不在职责范围的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5

市场监管

对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6

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县食安委、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57

市场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

县级部门

乡镇

58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店铺及摊点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提供线索,并告知农作物种子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配合开展相关抽检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9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投诉案件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接到农作物种子质量投诉后,应该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得到结果后出具相关的报告。

对于浸种催芽环节和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问题,安排农业技术人员及时处理,若问题较为严重处理不了的,及时书面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投诉相关工作。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0

农业农村

动物疫病预防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1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2

农业农村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官方兽医监督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指派官方兽医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除生猪以外),并核发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3

其他

治理非法营运执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4

其他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5

其他

农村庙会、集会市场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集会、庙会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行,行车行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食品摊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经营药品、保健品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集会庆典应急预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秩序维护、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检查、综合治理和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演出活动、非法销售图书和音像等制品,杜绝迷信盗骗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提示、禁止事项等,引导群众遵守现场管理,车辆有序停放,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引导商户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经营。

《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6

其他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为依据,分别提出本年度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再由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统一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发〔2017〕1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7

其他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68

其他

打击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对辖区内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9

其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负责对乡镇低保、特困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乡镇每月或每季度提交的审批低保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按时拨付低保、特困救助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低保、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新增、调整对象审核审批,以及公示监督、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将低保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增减情况表及名册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等工作。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0

其他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部门牵头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负责县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利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残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烈士和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场所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服务专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关系转接、信息采集统计等工作;负责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平台。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人优抚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2022630日印SourceURL:file:///home/administrator/桌面/20230406编办/信息发布/原办文 19号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docx

原办202219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630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

序号

行业  领域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1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乡镇

县级部门

 

 

 

 

3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严重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乡镇

县级部门

4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县级部门

乡镇

5

自然资源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依职责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

自然资源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对乡镇上报的违法情节严重,经查实属于主观故意、谋利为主、非程序性、非政策性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做出处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告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巡查排查和宣传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向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避险卡;编制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修编地质灾害突发性应急预案;更新群测群防员信息;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小范围小规模防治工程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8

自然资源

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乡镇

县级部门

9

自然资源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发现或接到乡镇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确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资金、技术和人员,组织开展防控。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测、检疫、防治等工作;发现大面积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除治。负责本辖区关于林业病虫害的宣传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0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审批后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依法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乡镇接得住、管得好提供业务支持。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县乡协同机制,理顺条块权责关系,确保权力下放后监督责任不旁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实施林木采伐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林木采伐相关工作;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砍西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等。组织乡镇综合执法力量对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11

自然资源

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利用遥感技术检测变化图斑和实地核查反馈、抽样查验、问题整改督查及建模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变化图斑的实地核查、情况反馈、案件线索移交跟踪、问题整改等工作。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2

自然资源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跨乡(镇)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协助市级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乡镇呈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督促指导乡(镇)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原则,履行调解程序,负责立案受理、现场踏勘、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单位之间争议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同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3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4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5

生态环境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6

生态环境

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河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级部门

乡镇

17

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18

生态环境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县级部门

乡镇

19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0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1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水利工程施工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水利工程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2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3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4

生态环境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农业农村牵头负责秸秆焚烧专项整治,并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5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6

生态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住建、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部门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7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8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县级部门

乡镇

 

 

 

 

29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对乡镇上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的,上报县住建部门。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0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指导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1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城乡规划区内本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2

城乡建设

城乡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

城管、交通等部门督促设施产权单位或责任部门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未完成养护、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及时发现辖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出现的问题,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申请,配合产权单位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3

城乡建设

对因降雨量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处置

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乡镇定期对防洪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道路改造工作。

定期对辖区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和更换管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因雨量大引起的道路积水问题,及时处置疏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34

城乡建设

对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的监管

发改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收费事项的投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住建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事项进行督导整改。

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5

城乡建设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指导和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制度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程序,并对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6

城乡建设

针对未成立业主大会而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问题的处置

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投诉,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罚。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而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时,指导协助业主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7

城乡建设

老旧小区电梯等配套设施更换和维修职责划分

住建部门负责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制定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采集辖区内旧住宅区的位置、户数、建设时间以及管理现状等信息,汇总后上报至住建部门,申请纳入改造整治计划;对未列入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做好入户调查、沟通解释等工作,暂时组织小区物业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8

城乡建设

乡镇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管执法

发改委负责乡村燃气的规划建设;城管局负责全县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城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利用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乡镇辖区燃气管道及乡镇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9

城乡建设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40

市场监管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商铺出店经营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监管执法。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2

应急管理

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3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4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编制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对属地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5

应急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6

应急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7

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推广科学、适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组织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员;对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48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辖区内常规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于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保护好现场、留存证据,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河南省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9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消协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做好社会稳控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1

市场监管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2

市场监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违法广告问题线索,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3

市场监管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54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者不在职责范围的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5

市场监管

对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6

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县食安委、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57

市场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

县级部门

乡镇

58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店铺及摊点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提供线索,并告知农作物种子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配合开展相关抽检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9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投诉案件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接到农作物种子质量投诉后,应该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得到结果后出具相关的报告。

对于浸种催芽环节和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问题,安排农业技术人员及时处理,若问题较为严重处理不了的,及时书面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投诉相关工作。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0

农业农村

动物疫病预防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1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2

农业农村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官方兽医监督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指派官方兽医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除生猪以外),并核发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3

其他

治理非法营运执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4

其他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5

其他

农村庙会、集会市场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集会、庙会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行,行车行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食品摊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经营药品、保健品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集会庆典应急预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秩序维护、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检查、综合治理和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演出活动、非法销售图书和音像等制品,杜绝迷信盗骗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提示、禁止事项等,引导群众遵守现场管理,车辆有序停放,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引导商户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经营。

《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6

其他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为依据,分别提出本年度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再由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统一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发〔2017〕1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7

其他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68

其他

打击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对辖区内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9

其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负责对乡镇低保、特困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乡镇每月或每季度提交的审批低保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按时拨付低保、特困救助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低保、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新增、调整对象审核审批,以及公示监督、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将低保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增减情况表及名册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等工作。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0

其他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部门牵头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负责县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利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残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烈士和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场所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服务专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关系转接、信息采集统计等工作;负责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平台。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人优抚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2022630日印

SourceURL:file:///home/administrator/桌面/20230406编办/信息发布/原办文 19号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docx

原办202219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630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

序号

行业  领域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1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乡镇

县级部门

 

 

 

 

3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严重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乡镇

县级部门

4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县级部门

乡镇

5

自然资源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依职责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

自然资源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对乡镇上报的违法情节严重,经查实属于主观故意、谋利为主、非程序性、非政策性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做出处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告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巡查排查和宣传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向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避险卡;编制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修编地质灾害突发性应急预案;更新群测群防员信息;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小范围小规模防治工程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8

自然资源

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乡镇

县级部门

9

自然资源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发现或接到乡镇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确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资金、技术和人员,组织开展防控。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测、检疫、防治等工作;发现大面积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除治。负责本辖区关于林业病虫害的宣传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0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审批后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依法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乡镇接得住、管得好提供业务支持。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县乡协同机制,理顺条块权责关系,确保权力下放后监督责任不旁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实施林木采伐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林木采伐相关工作;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砍西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等。组织乡镇综合执法力量对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11

自然资源

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利用遥感技术检测变化图斑和实地核查反馈、抽样查验、问题整改督查及建模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变化图斑的实地核查、情况反馈、案件线索移交跟踪、问题整改等工作。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2

自然资源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跨乡(镇)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协助市级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乡镇呈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督促指导乡(镇)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原则,履行调解程序,负责立案受理、现场踏勘、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单位之间争议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同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3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4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5

生态环境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16

生态环境

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河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级部门

乡镇

17

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18

生态环境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县级部门

乡镇

19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0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1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水利工程施工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水利工程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2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3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4

生态环境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农业农村牵头负责秸秆焚烧专项整治,并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25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6

生态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住建、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部门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7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28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县级部门

乡镇

 

 

 

 

29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局对乡镇上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的,上报县住建部门。

《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0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指导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乡镇

县级部门

31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城乡规划区内本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2

城乡建设

城乡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

城管、交通等部门督促设施产权单位或责任部门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未完成养护、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及时发现辖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出现的问题,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申请,配合产权单位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3

城乡建设

对因降雨量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处置

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乡镇定期对防洪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道路改造工作。

定期对辖区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和更换管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因雨量大引起的道路积水问题,及时处置疏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34

城乡建设

对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的监管

发改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收费事项的投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住建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事项进行督导整改。

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35

城乡建设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指导和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制度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程序,并对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6

城乡建设

针对未成立业主大会而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问题的处置

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投诉,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罚。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而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时,指导协助业主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7

城乡建设

老旧小区电梯等配套设施更换和维修职责划分

住建部门负责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制定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采集辖区内旧住宅区的位置、户数、建设时间以及管理现状等信息,汇总后上报至住建部门,申请纳入改造整治计划;对未列入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做好入户调查、沟通解释等工作,暂时组织小区物业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8

城乡建设

乡镇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管执法

发改委负责乡村燃气的规划建设;城管局负责全县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城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利用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乡镇辖区燃气管道及乡镇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39

城乡建设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并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40

市场监管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商铺出店经营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监管执法。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2

应急管理

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3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44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编制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对属地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5

应急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6

应急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47

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推广科学、适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组织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员;对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48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辖区内常规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于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保护好现场、留存证据,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河南省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乡镇

县级部门

 

 

 

 

49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消协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做好社会稳控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1

市场监管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2

市场监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违法广告问题线索,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3

市场监管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整改。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乡镇

县级部门

54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确认违法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者不在职责范围的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55

市场监管

对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56

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县食安委、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部门

乡镇

 

 

 

 

 

 

 

57

市场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

县级部门

乡镇

58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店铺及摊点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提供线索,并告知农作物种子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配合开展相关抽检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59

农业农村

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投诉案件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接到农作物种子质量投诉后,应该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得到结果后出具相关的报告。

对于浸种催芽环节和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问题,安排农业技术人员及时处理,若问题较为严重处理不了的,及时书面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投诉相关工作。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0

农业农村

动物疫病预防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1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2

农业农村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官方兽医监督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指派官方兽医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除生猪以外),并核发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3

其他

治理非法营运执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4

其他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5

其他

农村庙会、集会市场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集会、庙会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行,行车行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食品摊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经营药品、保健品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集会庆典应急预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秩序维护、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检查、综合治理和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演出活动、非法销售图书和音像等制品,杜绝迷信盗骗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提示、禁止事项等,引导群众遵守现场管理,车辆有序停放,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引导商户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经营。

《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66

其他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为依据,分别提出本年度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再由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统一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发〔2017〕1号)

县级部门

乡镇

67

其他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县级部门

乡镇

68

其他

打击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对辖区内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69

其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负责对乡镇低保、特困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乡镇每月或每季度提交的审批低保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按时拨付低保、特困救助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低保、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新增、调整对象审核审批,以及公示监督、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将低保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增减情况表及名册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等工作。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

县级部门

 

 

 

 

 

 

 

 

 

 

 

 

 

70

其他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部门牵头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工作。负责县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利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残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烈士和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场所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服务专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关系转接、信息采集统计等工作;负责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平台。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人优抚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县级部门

乡镇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2022630日印SourceURL:file:///home/administrator/桌面/20230406编办/信息发布/原办文 19号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docx

原办202219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的通知》(豫编〔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630



原阳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

序号

行业  领域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