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原政文〔2023〕82号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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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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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阳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8-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原阳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原阳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16〕2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自动密闭改装和公司化运营的通知》(豫建墙〔201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原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原阳县城市规划区。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原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采取政府资金主导,社会公司补充的运行模式,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运输公司必须为合法注册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或铺设、破路、埋管、下水道清淤、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和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原阳县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原阳县建筑垃圾处置统一进行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对清运车辆实行卫星定位动态监控。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运输通行证; 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车尾无放大号,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超高、超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渣土驾驶人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和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济犯罪的行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

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情况;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过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上岗,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营运车辆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物易掉落、遗撒或者飘落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建筑工地的源头管理,安排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渣土车装载和冲洗进行监管,确保驶出建筑工地的渣土车密闭严实,车体干净,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黑名单。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路面透水砖、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绿色建材,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等部门编制原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原阳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审批。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地。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在20日内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与申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每吨8元(不包含清运费)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告知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原阳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出土期限、消纳场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事项。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三章  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城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原阳县城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第四章  清  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的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三)具有20台10吨以上清洁新能源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达到“四统一”(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四)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五)10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七)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原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审核许可5家,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为1年。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在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并把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延续许可有效期的依据。信用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住建局、公安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公安局确定,在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上载明。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要求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或运输通行证,接受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公安局的检查。《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清运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五章  消  纳

 

第十九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证》。

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向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第六章  收  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原阳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原政办〔2019〕84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本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建设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六条  在对建筑垃圾处置执法的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阳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