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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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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对新乡市洁宜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塑料管材、塑料制品、电线电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7566636
通讯地址:原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邮 编:4535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审〔2023〕19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关于《新乡市洁宜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塑料管材
塑料制品 电线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洁宜鑫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郑州洁神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叶夏东主持编制的《新乡市洁宜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塑料管材、塑料制品、电线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混料及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各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200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 0.2800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报告表》所列方案进行替代。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要求安装相应的监测及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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