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信息来源: |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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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公开形式: | ||
发布时间: | 2023-04-18 | 成文时间: | 2023-04-18 |
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3.违法行为轻微,且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3 | 查封、扣押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产品。 | 1.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4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5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1.违法行为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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