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 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12-25


 

一、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咨询部门:创业贷款股  0373-7287259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予以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咨询部门:创业贷款股  0373-7287259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咨询部门:就业服务股  0373-7226090

四、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于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咨询部门:创业服务股    0373-7287805

咨询部门:农民工服务股  0373-7283031

五、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咨询部门:就业办  0373-7226220

六、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咨询部门:就业办      0373-7226220

咨询部门:技能评价股  0373-7287329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

1.适用对象:原阳县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2.受理机构和方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受理。

咨询部门:公益性岗位股  0373-7599369

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受理机构和方式: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咨询部门:公益性岗位股  0373-7599369

          就业服务股    0373-7226090

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部门:公益性岗位股  0373-7599369

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以上。

咨询部门: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股  0373-758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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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4